本书在对清教徒式的“学痴”、社会法学的理论大师——韦伯的生平和著作进行概述的基础上,重点考察和研究了韦伯的下述社会法学理论,包括:他关于解释的法学方法论和“无涉个人意念”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他关于社会法学逻辑起点的研究;他关于“法律类型”的研究;他关于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研究;他关于“国家的法律”与“超国家的法律”的研究;他关于统治类型的研究;他关于官僚机构管理的彻底的非人格化的研究;他关于科层制的研究;他关于资本主义法律与精神的研究;他关于宗教伦理与法律取向的研究;他关于法律与理性的研究;他关于法律与现代性的研究等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韦伯社会法学理论与其他思想大家理论的对比研究,以及对韦伯学的纵向线索梳理,试图考察和探索韦伯社会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复兴过程中的可能价值和意义。